2021-07-21 18: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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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网财经7月21日讯:据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市监稽罚字〔2021〕394号”显示,马鞍山中南御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等,被罚款6万元。
马鞍山中南御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年3月25日,我局收到马鞍山市雨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特种设备案件线索移交单》(雨特监案移【2021】0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马雨市监特令【2021】佳11号)、《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内容为马鞍山中南御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在使用8台无检验合格有效期内的电梯【电梯登记证编号分别为梯11皖E10231(20)、梯11皖E10241(20)、梯11皖E10242(20)、梯11皖E10236(20)、梯11皖E10234(20)、梯11皖E10235(20)、梯11皖E10239(20)、梯11皖E10240(20)】。2021年3月30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4月8日,马鞍山中南御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供述了当事人使用了逾期未检的8台电梯。2021年4月21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涉案8台电梯【电梯登记证编号分别为梯11皖E10231(20)、梯11皖E10241(20)、梯11皖E10242(20)、梯11皖E10236(20)、梯11皖E10234(20)、梯11皖E10235(20)、梯11皖E10239(20)、梯11皖E10240(20)】《曳引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复印件,8台电梯检验报告中均标注下次检验日期为2020年12月。直至马鞍山市雨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你公司检查之日,涉案8台电梯仍未经检验,且在使用。2021年5月18日当事人提交了马鞍山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2021年5月14日对该8台电梯出具的《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及《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复印件。最新的检验报告及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均标注下次检验日期为2022年05月,8台《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均标注2021年5月9日对该电梯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
经我局调查确认,当事人登记证编号为梯11皖E10231(20)、梯11皖E10241(20)、梯11皖E10242(20)、梯11皖E10236(20)、梯11皖E10234(20)、梯11皖E10235(20)、梯11皖E10239(20)、梯11皖E10240(20)的8台电梯,2021年1月至2021年4月处于逾期未检状态。2021年1月至2021年4月当事人使用了这8台逾期未检的电梯。
我局于2021年6月18日向马鞍山中南御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马市监稽听字【2021】188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
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40】第1种情形之(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2)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经责令整改,检验合格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中华网财经从天眼查查询了解到,透过穿透股权关系,马鞍山中南御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中南建设”)持股约94.94%的子公司。
(中华网财经综合 文/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