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31 16:30:02
南京37家公司因虚开普通发票被移送立案侦查,涉嫌虚开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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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栏企业”公布了一批虚开普通发票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南京市共计有37家公司存在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所辖税务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涉案37家公司当中,虚开发票金额最低的为90多万元,最高的为3000多万元,皆已达到了虚开发票罪的刑事立案标准,但并不是说,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就一定会定罪量刑。对于虚开发票金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以下是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搜集的,南京地区涉嫌虚开发票罪的相对不起诉案例,以供参考。
1.1.案例一:江苏A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
1.2.案号: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宁江检诉刑不诉〔2020〕199号)
1.3.简要案情:江苏A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让他人为其虚开发票共计20份,金额合计1941747.6元,税额合计58252.4元,价税合计2000000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江苏A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苏A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不起诉。
2.1.案例二:余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宁江检诉刑不诉〔2020〕136号)
2.3.简要案情:余某某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张,价税合计90万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行为,应当以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如实供述、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冯某某虚开发票案
3.2.案号: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宁开检二部刑不诉〔2020〕125号)
3.3.简要案情:冯某某通过他人取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15万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陈某某虚开发票案
4.2.案号: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宁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141号)
4.3.简要案情:陈某某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410879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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